2012年1月25日星期三

25-01-12 世俗語境與宗教化企圖

西方人自啟蒙運動後,經兩百多年的世俗化,大體上已建立了某種共識,即宗教之「非公共化」,尤其不能讓宗教因素侵蝕公民權益。正基於此,一般西方社會不會悍然採取歧視性的移民或歸化政策,如說只歡迎某種宗教背景的移民,或以宗教同化作為歸化條件。即便其民眾之中亦非全無歧視心理和觀念,但於倫理和法律上卻不允許如此心理和觀念的公然表現,遑論制度化。

相對而言,某些非西方社會任由公權力冠冕堂皇地以「傳統」、「本土」或「官方」之名,動用國家機器來推行宗教歧視政策,厚此薄彼,實則比世俗化的西方更欠缺「文明」。然荒謬的是:如此有欠文明的社會中的某些人,卻一味愛指責西方社會「道德淪喪」、「價值荒蕪」、「東方主義」、「霸權」等,誠可謂「一指指人,不知三指指己」。

另外,同樣叫人搖頭的是:當世俗化的西方以「宗教祛魅」或「宗教中立」之開明立場來容納各種宗教背景的移民,乃至歡迎其人歸化之際,卻有些移民並不打算感激世俗化,反而汲汲於宗教化,甚至取巧地以「人權」、「文化權」、「民主」等之名來訴求實施中世紀之集體主義取向的宗教法。若宗教法否定了個體有自由理解、詮釋、實踐宗教信仰之內容及形式的權利,強制教徒必須統一遵從某種路線或模式的話,那根本已違反了啟蒙原則。

殊不知,啟蒙原則之宗教自由,並非神權主義、集體主義的「宗教建制」之自由,而是人文主義、個體主義的「信仰者」之自由。惟有每個信仰者皆享有充分的良心和行動自由,不受任何宗教建制單方面的定義和宰制,方符合人權和民主之真諦。一些宗教人士佔盡世俗體制所提供的寬容語境之「便宜」,卻試圖坐地圈出壓縮、排擠個體主權的「非世俗」之私家領地,強求某種集體主義的宗教認同和教條統治,實則不配談什麼人權或民主!

實際上,在某些宗教主義份子的觀念中,人權和民主根本就非客觀、中立、超越的社會「價值」或「目的」,而僅是實現本身所信仰之「終極真理」的「工具」;即用來爭取、捍衛、鞏固、擴展本教之勢力的「權宜手段」而已。顯然,只要一社會之人文主義和個體主義無法成熟,就別期望人權和民主會成為保障其獨立個體,以及公民權益的積極因素,因宗教往往會成為「制式化」其成員的「方便法門」。

文章来源:东方日报 作者:鄭庭河 201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