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0日星期二

10-01-12 政治可妥协,法律非严不可

政治虽然是最现实的,牵涉到政治资源的分配、政权的得失,但是政治的衝突与斗爭,却令排斥妥协。民主政治在某一种角度上看,便是妥协的政治,而民主政治的多党制、选举与议会制度,也就是求政治势力衝突中的妥协、制衡中共存。

政治的可妥协,是由於政治势力虽然各有其追求的利益与价值,但都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並没有一般或全面的规范性。所以,爭执不下时,利益可以调和,价值可以替代,而最后可以在某种互惠与互制中妥协。但法律则完全不同。法律是一个社会在特定制度与环境下权利义务。唯一或最后的制定准则,也是社会关係的最后价值判断。法律之前所以人平等,乃是法律是人人遵守的,而人人之所以遵守法律,又是法律是特定制度下设定以为制约社会关係与行为的共同准则。所以,除非推翻制度,法律便以目前的条文与规定来严判是非,而以公权力来执行。在如此情况下,法律可谋救济之道,但绝不妥协。

我们之所以要开宗明义的描述以上的道理,乃是基於因公正党顾问安华的肛交案件的审讯而有感而发。儘管高庭判决安华肛交罪名不成立,宣佈安华无罪释放,但隨著本案的审理导致各种利害衝突日益表面化,而这一切政治利害与权益利害的衝突,却又显现该政治化的趋势,也就是把所有的问题都政治化了。於是脱法、违法甚至罔顾法律、公然向法律挑战的种种行为纷纷出现。在野者固然不惜以身试法、损法,而在朝当局竟也以德枉法,结果形成政治衝突不断升高而法律却不断妥协的反常现象。

於是,法律不再成为受遵守的规范,而接受的制约;法网虽然高强,而违法的行为则我行我素。因此法律成为政治斗爭的祭品,也容易流为政治衝突的妥协工具,要是不及早遏止与纠正,社会价值会因此是非混淆、忠奸莫辨。我们赞成政治上多沟通、多容忍多开放,民主的爭执也不妨以更民主的方法妥协;但是,法律则是人人所应履践的轨道,人人所应遵守的准则,一定要做到“上下贵贱皆从法”、“上下贵贱,相畏以法”。民主才法治是不可分割,绝不能因民主而损法治而毁法治,韩非子说“不务德而务法”,把这话用到现在的民主的社会,便是不因政治的妥协而牺牲法治。

衡量安华肛交案的判决,有以下数点值得我们关注:

一、司法独立包含了审判独立:法官执行职务,只对国家法律负责。过去司法界在维护司法独立,整饰司法国纪和提高裁製品质方面,也许有若干予人詬病之处,司法虽有自觉,一时也难改正。在任何案件审判之前,皆应尊重法律本身审案的规范与程序,共同维护一个纯净的审判空间,任何人不以法外方式介入,或造成舆论审判。任何审判成立之后,立即成为可以公评的事件,既可依据法理和事实来予以评断,也可依据社会正义和人性价值予以批评,务必使法律不致沦为一种技术而已,却能申张社会正义与人性价值。

二、司法独立须坚守“司法”与“非司法”的分际:安华肛交案已告一段落,但迄今外界有许多非司法因素的考虑与猜测。司法与非司法因素混淆之际,司法人员更应该就法论法,外界不应持有怀疑的看法。社会各界有其自发的反应是不可避免的,皆可供司法人员在判断的参考,但毋须有不必要的联想。

三、司法独立应促成司法运作免受行政干预:安华肛交案所传达出来的重要讯息,即司法体系內部应减少行政干预,避免將司法运作“行政化”,对司法加以行政管制,使其无法放手办案。

“法者,天下之道也”,这传统的法律哲学的现代族释应该是:“法者,民主之道也”。我们今天生活在民主的现代社会,便必须重法治,执政党如此,反对党也应如是。在释放安华大集会中不幸发生暴力袭击事件,吉隆坡大使馆法庭大厦外接连发生数起爆炸案,造成多人轻伤,警方应紧急缉凶,务必將凶徒绳之以法,以免案件又生其他事端。所以政治可以妥协,法律非严不可。

文章来源:星洲日报社论 201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