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

18-01-12 杂谈修改破产法令

《南洋商报》在一则“应检讨破产法令”报道的内容中,指政府应该简化及缩短申请脱离穷籍的程序及期限,以方便破产者东山再起、创业,再给他们机会,这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

好几个星期前,已听说要检讨破产法令,现在再拿出来谈,应该是到了万事俱备的阶段,只待正式通过吧!

在现有法令下,破产者在五年后可申请脱离穷籍,期限其实不算很长,我们无须事事跟着美国、澳洲或任何西方国家(它们三年可申请脱离穷籍)走。

欠债人心态不一

三年就可申请脱离穷籍不见得就有利于经济发展,因为我们有我们的国情,有我们的国民性格,有利于西方的事照搬过来,极可能贻害我们,钢铁业的“倒账集团”就是一个警钟、警惕,说明商场上有不少存心骗钱的不法之徒,这可不是特殊个案,而是屡见不鲜的事,假如三两年就可轻易脱离穷籍,商场必更多骗子,对经济发展有弊无利。

好几年前,有一个著名品牌电器厂商,可能是它的收账制度过于宽松,可允许代理商拖欠数百万令吉账款,结果,一些代理故意拖账、倒闭(俗云倒红账),入穷籍。五六年后,或六七年后申请脱离穷籍,于是面团团作富家翁矣。

1950和1960年代当然也有生意倒闭这回事,那时候的欠债人会和债主们开会,建议还50%、60%账款了结,彼此“披肝沥胆”, 坦诚相对,由于债主也了解欠债人的景况,知道他实在是不得已,并不是故意欠债,所以大多能善解及接受,欠债人也可免被诉入穷籍。

但不知道算是人类进步还是退步,到了1980年代可大不相同,有个时期适逢经济衰退,不少零售商、批发商因为生意冷淡,或账款收不回,眼看情况不妙,实在无法挽救生意了,于是施展拖字诀,不还账,收到的钱尽下腰包,到债主忍无可忍,申请到庭令封店清盘时,他也存积了不少现钞,此亦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五年晃眼就一过就申请脱离穷籍,不但此生不愁衣食,还可拥有洋房和汽车。

让担保人脱离穷籍

还有一个我们必须了解的事实,做生意做到被判入穷籍,不论是倒红账抑或确实是不得已的事,他们申请脱离穷籍后,大多数不会“东山再起”,因为后者已视创业为畏途,宁打工也不创业了。

前者则因供应商视他们为“臭人”、没有信用,不会再和他们做生意,何况一些倒红账的人已大把身家,何必再淌这池浑水,冒亏尽用“臭人”之名换来的身家之险?

是以,若以为破产者脱离穷籍后就会再创业,有利于经济发展,那可能是错误的推理。

不过,对于因为做担保人而入穷籍的,倒应让他们容易脱离穷籍,比如三年或五年后自动脱离穷籍,因为他们大多是无辜者,只因经不起亲朋戚友之苦求才当担保人。

文章来源:南洋商报 作者:罗汉洲 201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