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9日星期四

19-01-12 网络言论自由

我刚参加一项研讨会回来,是关于亚洲的社会媒介、表达自由与煽动憎恨。亚洲的40位代表以及联合国官员法兰克·拉·鲁先生共聚一堂,讨论我国正在发生的事,以及能够做些什么来应对互联网所构成的挑战。法兰克是联合国提倡与保护“意见及表达自由的权利”特派调查员。

好消息是,在限制互联网言论自由的法律方面,马来西亚不是最糟的国家。这不是说我们没有这样的法律,而是我们还在和这整个问题抗争。代表们讲述在一些国家,如果某人在网上所说的任何东西,冒犯了任何人,那么,说的人可以被提控。因此,如果你认为某人是个小人物,或者你不喜欢某人的发型,那么,那个人可以说他受到这些言论冒犯,举报你。

在许多国家,法律制止人们侮辱各个实体,包括政府、王室和宗教。问题在于侮辱的定义常常是模糊的,政府倾向于代别人受到侮辱,而那些人也许完全不理会。不过,这将是足够的理由让他们提控某人。因此,这导致这些政府做出更多滥权的事,尤其是对他们不喜欢的人。

负责地执行言论自由

当然,言论自由的权利是以责任来平衡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说,言论自由权利的执行,附带着特别的义务与责任,因此可能受到某些限制。然而,这必须是法律所规定的,同时是“尊重别人的权利与名誉”,以及“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卫生或道德所需要的。我们自己的《联邦宪法》第10条允许言论自由、集会与结社,但是受到某些别的条款与法律所限制。

例如人人都应清楚,儿童色情物品侵犯儿童的权利,必须禁止,谁都不应反对封堵这类网站。不过,“特派调查员”报告,大多数政府只仰赖封堵这些网站,并不提控那些制作网站的人。而且,由于儿童色情物品是拐卖儿童的副产物,大多数政府在对付这个问题的根源方面,做得很少。

另一个对言论自由的合法限制,就是审查憎恨别人的言论,尤其是那些煽动别人使用暴力的话。即使是这些条例,也必须谨慎地订立,以便只有那些对任何人或者群体带来明确的、即刻的暴力危险的言论,才受到限制。

我们知道,有时候,一些人在激动时脱口而出,并不真想如此,或者打算去做。另一方面,有时候,一些有影响力的人似乎鼓励他们的追随者或支持者采取步骤来损害别人。这些人就需要受到限制或者甚至提控。

隐私与安全须获保护

另一个问题是隐私。为了能够自由表达意见,人们需要有隐私受到保护的权利。不过,现在我们看到多国政府规定实名鉴定,才可以在网上发言。在一些国家,人们有理由担心会因为发表不同的意见而受到迫害,这令许多人却步。

甚至更糟的是,当个人的详细资料被人放上网,导致他们受到骚扰甚至恐吓,在应对方面又做得很少。我们看到,多国政府少有意愿来保护这些个别人士的隐私与安全,只因为他们可能持有不同的意见。有时候,不仅仅是这些个别人士的隐私受到侵犯,他们的家人和朋友也是如此。

明显的,在马来西亚,整体而言,不只是政府和他们的支持者侵犯隐私与言论自由,反对他们的人也有这样的行为。最近,互联网上憎恨的言论自由涌现。每当网志版主试图封堵那些发表憎恨言论的人,我们就被指限制言论自由,这有讽刺意味,因为受封堵的人常常也无意尊重别人的权利。

不幸的是,大多数马来西亚人对这些问题感到自满。不过,正如“特派调查员”指出,言论、意见与表达的自由,促进了别的权利,诸如获得资讯、教育、参与文化生活、享有科技进步利惠的权利。违反言论自由,不管是通过法律或者单纯的恐吓,影响到我们全体。当这事发生时,我们应时时密切注意。

文章来源:南洋商报 作者:玛丽娜马哈迪 葆丛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