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2日星期三

12-01-11 不再平凡的生活

过去几个星期来,两名大马人引起了媒体和公眾的注意。他们並没有刻意要与眾不同,却出生於一个偶尔会在別无选择下一夕成名的国家。

聚光灯下首名人物是一位为人父者,名叫陈招宏。11月8日这一天,他的女儿似乎一如往常般到位於檳州的学校上课。实则不然,一大清早,她就被其母亲(在警方及宗教局官员协助下)带离学校。11月9日当天,早前改教的母亲带她前往雪州宗教局,並在父亲不知情及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替她改信回教。

刚改教的回教徒母亲之所以能够这样做,是因为她在还未取得孩子的监护权庭令以前就已向回教法庭申请离婚。

这种情形我们之前也见过。双亲其中一人利用改信回教的方式对付另一半,以爭取孩子的抚养权及控制权,这样的戏码一而再地上演。如今,这名父亲入稟檳城高庭挑战回教法庭的监护权庭令,力图取回孩子的监护权。当高庭將孩子的临时监护权判给为母者,直到法庭正式裁决为止时,他已输掉了第一回合。

案件来到尾声时,高庭当然可以將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他,但这种可能似乎不大,有鉴於法官在与小女孩面谈將近一个小时以决定把临时监护权判予哪一方时,作出了孩子爱母亲多一点的裁决。

高庭都不会驳回孩子被单方面改教的申请,儘管它抵触了《联邦宪法》第12(4)条文及我国无保留认可的《儿童权利公约》第18条文。

《联邦宪法》第12(4)条文阐明:“18岁以下人士的宗教可由父母或监护人决定”。《联邦宪法》里单数的词匯包含复数在內,反之亦然。《儿童权利公约》第18条文颁佈,“缔约国应尽最大的努力,確保父母对孩子的教养与成长肩负共同责任的原则受到认可。双亲或视情况而定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的教养与成长负有主要责任。孩童的最大利益是他们最基本必须关注的事情”。

在陈招宏的案件里,这名父亲替孩子决定宗教的权利被剥夺,大概永远都没有办法胜诉,因为国內没有任何一个法庭或回教徒法官会基於政治或个人因素,愿意驳回改信回教的申请,除非国会颁佈一条法令,明確有力地將单方面的改教定为非法的行为。

在此之前,大马人必须做好准备面对更多类似的事情——宗教被人以最残酷的方式利用,作为击败他人权利的工具。

另一位在聚光灯下的大马人则是已故赵明福。在天上看著我们的他也许会听到验尸官宣佈“既非自杀也非他杀”的裁决,並且纳闷他是不是本来就已毙命。他可能也听到首相宣佈成立侦察范围最狭隘的皇家调查委员会,彻查大马反贪委会的调查程序机制。当然,赵明福会记得另外两个皇家调委会——一个涉及警队,另一个则跟律师林甘有关——结果相同。

大马皇家警察运作与管理提昇特別委员会建议,设立一个独立警察投诉与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处理和警队有关的投诉,设法改善警队的专业水平,確保警方遵守、实行一切的政策、法律、条规及程序。但人民在警方拘留期间丧命、在大街上被警方开鎗射杀,IPCMC却没有半点动静。

彻查“林甘司法短片”的皇家调委会认为该短片货真价实,林甘的確主动涉及阿末法鲁斯受委为上诉庭主席,並且有可能进一步出任马来亚大法官一事。然而,林甘先生至今仍是一名执业律师。

令人惊奇的是,陈招宏与赵明福案件已非甚么新鲜事,它们都只不过是旧事重演罢了。在陈招宏之前是两位名为莎玛拉及英迪拉的母亲,当她们的丈夫改信回教,进而替孩子改教时,两名母亲经歷了相同的磨难。赵明福之前的其中一个例子是,在警方拘留期间遇害的古甘。

这些人全都是平凡的普通人,但他们的生活却因为那些寧可选择掩盖事实、处事零散及互相攻击的人而变得不再平凡。

法律必须被修正过来,以便定单方面改教为非法行为。一个独立、专门处理投诉的委员会必须成立,以便监视所有执法机构的操守。在那之前,我们只能祈求下一次有孩童被双亲其中一人带走並暗地里改教,或下一次有人在被执法单位拘留期间遇害时,我们依然平凡如昔,而不是案件中的当事人。

(译:曾慧金)

文章来源:星洲日报‧作者:大卫马修‧201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