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4日星期六

24-09-11 陪審團

看港劇的人都知道在香港,在高等法院審理的嚴重犯罪案件中仍然使用陪審團。有時候收聽電台廣播,主持人提起我國的司法制度或社會新聞時,會打趣給很多的例子和提出陪審團定案時的看法和疑點,問題是到底馬來西亞有沒有陪審團呀?

其實,或許很多人都不清楚我國早在1995年1月1日取消了陪審團制度,迄今已有16年。現有的案件皆由法院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讓人有印象和沿用陪審團制的案件應該就是震驚全國的莫娜芬迪(Mona Fandey)的碎屍18段殺人案件。當然,陪審團制度的利與弊,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考究的問題。陪審團是否能夠真正代表司法獨立、社會公正和民意還是一個冗長的問號。

翻閱一些資料,通常把英國現代陪審團制度的建立和成立追溯到1215年的《大憲章》,也聽說陪審制度最早起源於公元前6至5世紀的雅典。雅典的公庭皆由公民組成的陪審團來審理案件,並沒有法官。歷史上著名的審判蘇格拉底的案件,就是由501位公民組成的陪審團來宣判蘇格拉底死刑的。必須註明的是,當時陪審團的意義和現在不一樣,他們並不是處於「陪」審的地位。而現代的陪審團審訊制度,都會被當地的法令約束和管制。

很多學者都認為陪審團制度被認為是公民參與司法和審判最直接的方式。其本意是要遏止法庭裁決偏袒一方,或者禁止法官有酌情的決定權力和干預司法的操作。由於陪審員並非法律專才,主審法官必須要以法律論點向陪審團作出指引。就如我們常看的港劇一樣,陪審員都是由社會不同階層的人出任,除了參與刑事案件及部分的民事案件聆訊,還可以做出裁決。

儘管我國目前的司法制度輕易受到政治和腐敗的影響,但法官必須解釋他的判決。如果我們沿著使用陪審員制度,其後果應該會不堪設想。

當然根據理論和書面上的闡釋,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一個很好的概念。一旦涉及繁瑣和複雜的案件,大多數陪審員或許不熟習科學或技術性的事項,在這一種情況,被告人通常要有證據證明自己得到不公平的審訊,否則法院不會干預陪審團的裁決。無論如何,還是由法官決定某人應否出任陪審員,如法官認為該人因其無行為能力以致不能有效地履行陪審員的職務,則法官須撤銷該傳票,所以法官的角色依然非常重要。

大家或許都都看膩了我國常常上演「過度敏感」和「過度困難」的案件。也有很多的組織,如律師公會甚至是首相署部長都曾經提出恢復陪審團制度,這到底會對司法「造成方便」或「不便」?反觀陪審團制度已在英美等實施超過600年,其運作發揮了保護人權的實例。

無論如何,要恢復陪審團制度和確保它的良性發展,需要的還是公民對國家法律的認知和熱情和相關組織的推動。以目前的走勢來看,陪審員對我國社會帶來的益處是否成正比,看來是自不待言吧!

文章来源:东方日报 作者:黃潔木美 201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