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印裔基督教徒律師維多利亞(Victoria Jayaseelee Martin),畢業於國際回教大學,並考獲回教法法學文憑。自2006年開始,她向聯邦直轄區回教理事會申請成為回教律師卻不受理,隨後她便入稟高庭挑戰聯邦直轄區回教局的決定。
聯邦直轄區回教理事會較後申請撤銷此案,並闡明民事法庭無權對回教法令及回教律師條例做出任何的詮釋和判決,爾後向高庭申請撤銷這起申請。
誠如以往一連串的「宗教敏感」案件,法庭權限的爭議已是老問題。維多利亞的申請最後終究無疾而終,高庭也點出了種種理由撤銷了她的案件。比較起過去如改教、爭屍案、婚姻和孩子撫養權等爭議,維多利亞的問題只是冰山一角,更不是民事和回教法庭權限的主要爭議,請恕我借題發揮。迄今,內閣還是沒有決心要解決這陳年老問題。既然老大以勒緊誠信要廢除惡法,為何不先解決民事和回教法庭權限的問題?再怎麼講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始終趕不上「雙軌制和雙重標準」所帶來的問題。
聯邦憲法第121(1A)條款在1988年修憲時納入,闡明民事法庭無權審理任何回教法庭職權的事項。專欄作者郭紫瑩在其著作《紅綠燈》一書提到,通過修憲法案時,國會處理得非常倉促。有7名民主行動黨的議員因「茅草行動」被逮捕,無法參與辯論,法案最終以142對18票通過。當然,這條款帶來的爭議始料不及,可悲的是沒有人敢挑戰此條款模糊的地帶。這乃是因為凡與回教有關的事項,都會被視為挑釁和敏感。另一邊廂,政治人再怎麼講究「顧全大局」和「不願意掀起種族仇恨」或含淚勸告不要再引起種族糾紛等藉口都讓人反胃。
或許有些人會認為這些司法原則沒有問題,一輩子也不會因宗教信仰的問題而被排擠或者受到不平待遇。關鍵是我們希望憲法和我國法律建立在哪一個基礎上?這是為了保護公民因宗教所帶來禁忌和權行不受侵犯,還是在幫助政府執法和獲得支持率的便利?
一談起「回教」的問題,必定會鏈接去另一個老問題:我國是不是回教國。其實,憲法和歷史上早有定案,不會因為政黨的立場而改變。問題根源就在於在此等制度下,回教徒和非回教徒之間毫無信任可言,雙方也不能很好的通過法律的途徑和一樣的平台來解決其間發生的問題。有些人混水摸魚和斷章取義地利用有關制度的弊端來取得孩子撫養權等。這種權限問題本身就說明了我國的司法有問題:假如法庭是國民解決問題的最後方法,某一方怎能在審判之前就先斷言沒有被審理的資格?
拋開制度所帶來的問題,或許我們要問的是:國民是否要需要採納不同的宗教和族群態度來決定和區分公義,並受限於不同的法律刑法?國家為什麼需要通過雙軌制來鑒定國民的宗教身份和特徵?當政經文教都天天都被「宗教敏感」籠罩時,我們要怎樣談包容和瞭解?
文章来源:东方日报 作者:黃潔木美 201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