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5日星期日

25-09-11 不是回教刑事法,而是政治

9年前的2002年7月,回教黨掌權的登嘉樓以28票贊成,3票不表態和1票缺席,三讀通過具爭議性的回教刑事法案。當時的州議會由28名回教黨議員和4名巫統議員組成,不表態和缺席者皆是巫統議員。

同樣的,18年前(1993年),回教黨執政的吉蘭丹州議會,也通過回教法,但迄今並未執行。

回教黨推動回教法,就如巫統捍衛馬來人利益、馬華維護華族權益、國大黨照顧印裔福利的道理一樣,主要在於彰顯政黨在的宗教事務/本身族群的正統性。

回教法或回教刑事法只實施在回教徒身上,非回教徒不受這套法律約束。在多元國情下,宗教,特別是回教已是成為政治的一部分。

回教法能否具體落實,建立在兩個關鍵基礎上,即立法和執法。回教黨執政的丹登兩州成功立法(門檻不高),不過進入執法階段前,卻出現很大的「違憲」爭議。

當年巫統指責登州回教刑事法違憲,因為聯邦憲法闡明刑事案件是中央政府權限範圍,只有國會才能通過刑事法,州議會沒有這種權力。

回教黨則反駁,聯邦憲法也列明回教事務屬州政府權限範圍,州議會有權針對回教事務立法。聯邦憲法第9目錄闡明,處理刑事和公共秩序有關的食物是中央政府的權限;回教事務屬於州政府權限。

問題來了,回教刑事法應該被視為「回教法」或「刑事法」?許多法律界人士認為,聯邦憲法沒有絕對明確描述這點。

根據回教教義,刑事法(Hudud)是回教法的組成部分。雖然憲法以不同目錄,分來中央和州政府的權限管轄範圍,但沒有特別針對回教刑事法作出明確和絕對歸類,留下爭議的灰色空間。

接著是執法環節。登州的情況是,就算成功立法(雖有爭議),執法期間卻面對困難。當年的登州總警長指示各警區主任不配合及不協助州政府推動回教刑事法,因為涉及罪案和保安事務乃中央權限。

儘管州議會通過法案,蘇丹也御准和簽署,但是法令是否牴觸聯邦憲法及有效與否,則交由法庭詮釋和裁決。這是三權分立的概念,當時的州總警長不應自作聰明,擅自決定。

日前聶阿茲重提實行回教刑事法,的確讓很多人費解。尤其是回教黨剛於9月10日向全國各州幹部講解福利國概念,並發佈首次曝光的《福利國文件》。

回教黨主席哈迪阿旺在說,該黨接受大馬多元社會的事實,目前是推動福利國的黃金時候。

既然如此,為何還要聶老還要自掘陷阱,發表不討好的言論?難道他老糊塗,懵懂了?

行動黨大選備戰委員會文宣組組長丘光耀指出,聶老是回教黨的最高精神領袖,他的某些言論是為了捍衛回教黨的「黨魂」,即「最高綱領」,或稱黨鬥爭的「終極目的」而講的。

「這是為了激勵其黨員、幹部、核心支持者所發表的觀點,就如瑞典的社會民主黨也會將馬克思學說的某些理想(人得以高度解放的社會狀態)當做是該黨奮鬥的目標之一,而黨的理論家和高級領袖都會經常弘揚之。」

「但是選舉到來時,沒有人會祭出『最高綱領』作為競選宣言,更遑論要其他友黨為其背書。」

「遺憾的是,聶老的談話一旦被主流媒體放大,加上國陣蓄意的推波助瀾,回教刑事法似乎就成為當前大馬各族選民非要表態和取捨的唯一投票標準。」

經歷1990、1995、1999、2004和2008年5屆大選,月亮走過低潮和挫折,清楚明白回教與政治,回教與選民的關係,也巧妙的遊走隙縫中。

政治生存是硬道理,回教黨須評估得失,衡量利害關係。該黨不可能單獨執政,它放眼參選60席,就算全勝也只佔222席的27%。

回教法的爭議是偽議題,無法帶來有生產力的政治果實。相反地,轉移社會對重大課題,如選舉改革、廢除過時法律和擴大民主空間的關注。

過去20年,回教除了是信仰之外,更是一種兩刃政治工具,可以拉票,也能倒票。朝野經常以宗教課題,換取支持率。

我們必須撐開更大的民主天地,健全的民主政治懂得尊重和包容社會的多元性,接納各族、宗教和文化的差異。認清議題,理性問政,不受其他枝節影響,才能邁向有利競爭的兩線制。

文章来源:东方日报 作者:藍志鋒 201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