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8日星期三

28-09-11 立法對抗顛覆活動

首相宣佈廢除內安法,我們依然擁有其他可以平衡人權與公眾秩序的工具。憲法第11部分授權政府制定抗顛覆法令。其中第149條授予政府立法對抗顛覆活動,計劃性暴力,或危害公眾安全的犯罪;第150條則授予政府有關緊急狀態的權力。

憲法是這麼說的:第149條,立法對抗顛覆活動,以及危害公眾秩序的行動。

(一)如果任何國會法令認為,聯邦內外有集團採取或計劃採取下列行動:
(a)對個人、財產展開有計劃的暴力,或導致部份國民對這暴力恐慌;
(b)引發對元首或聯邦內任何政府的不效忠;
(c)在不同族群或群體中,鼓吹可能引發暴力的仇恨;
(d)企圖通過合法途徑以外的手段,改變法律的規定;
(e)危害資源的供應或服務的提供;
(f)危害聯邦任何部分的和平或安全;

那這些法令中的所有條款,即使違背憲法5(個人自由)、9(行動自由)、10(言論、集會、結社自由)、13(財產權)條,依然都是合法的。

(二)若國會兩院通過廢除第(一)節中所述的法令,該法令將停止生效,但之前採取的行動將不受影響。

至於什麼才算顛覆,我們要看證據。證據是否真實,質疑者可以要求法院判斷。這裡的關鍵,是政府必須證明發生的某種情況,屬於上述(a)到(f)項所定義的範圍內。若建議我們應該詳細列出所有顛覆活動或計劃性暴力的定義,我相信這是不切實際的,因為這麼做只會把憲法所授權對抗的範圍變得更狹隘。果真制定這樣的列表,政府將不能從憲法授予的廣泛權力中受惠。

若有機會閱讀內安法等反顛覆法律,或任何取代它的新法律,希望大家能以寬敞的心胸分析其內容。

文章来源:东方日报转载 作者Shamrahayu A Aziz 是國際回教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馬來西亞《每日新聞》評論 27/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