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4日星期日

04-09-11 語言權利

經濟全球化,政治多極化,文化多元化,人權普及化等,可說是當代的主要世界潮流。就人權普及化言,它也是個與民主化同步的潮流,兩者可說是互補與相互推動的。沒有民主化的潮流,人權不易推進,反之亦然。這兩股潮流,也使得原住民、少數與劣勢群體可取得更大的伸張正義的空間。

在這兩股潮流下,可看到人權的主體,出現了由少數人,特權階層,逐漸向多數人,一般老百姓、再向全民、所有人伸展的趨勢。有者尚提出了世代公正的人權觀,即人權不僅包括當代人,也應包括下一代人,子子孫孫;因而,當代人不應不負責任地債留子孫,或破壞生態,以免損及下代人的生存發展權。有些地區的原住民更借由生態環保運動來護衛他們的土地、語言、文化與生存空間。這無疑是個文明化的現象。

就人權的內容而言,它也展示了由基本的公民權利,向政治權利,社會經濟權利,甚至是文化與語言權利伸展的趨勢。伸言之,不論從人權主權、人權內容或所涉及的領域言,它均呈現不斷演化與擴展的趨勢。這些趨勢,也反映在眾多的區域性與國際性文件、宣言、公約中。比方說,1948年在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便寫道:

政府的權威來自人民的意志,而人民的意志則經由定期與真正的選舉中表現出來。(第21條之3)。伸言之,只有經由公平、自由與定期選舉中產生的政府,才有正當性可言。

每個人均享有受教育權,且至內在基礎教育的階段是免費的。教育也應促進不同宗教、種族或民族團體間的諒解、寬容與友誼。父母也享有為其子女選擇其所欲的教育種類(the kind of education)(見第26條)。

1966年在聯合國通過的《國際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27條也寫道:

在多元族群、宗教與語言國家中,少數群體不應被剝奪享有擁有他們的文化、聲明與實踐他們的宗教,或使用他們語言的權利。

使用程度民族自決

所謂使用,當然也包括了教與學,否則便會出現斷層。實則,語言的存活靠的便是使用,所謂的用進廢退,不用或許就遲或早會報廢,而要有效使用,便應有適宜的使用環境。這也是何以,加拿大、瑞典、挪威、丹麥等國,均為其少數原住民提供母語教育的便利與設施之故。實則,1960年的《反教育歧視公約》的第5條中便寫道:

少數群體有接受母語教育的權利,其中包括了建校,使用或教導母語的權利。

1996年的《世界語言權利宣言》更以語言權利為主題,表明各群體都有權選擇要使用其語言到什麼程度。

同年,歐盟也出台了《海牙少數民族教育權利建議書》,提到了父母與政府(包括地方政府)應鼓勵與參與設立少數民族的教育機構與設施,盡可能使用母語、本族語學習等。

約言之,少數民族(national minorities)的文化與語言權利是得到肯定的,且不僅僅是消極的認可,也包括積極的促進。

當然,從實際出發,也應看到,法律上的肯定雖然是必要的,卻也並非充份的條件;這是因為,多數群體並不一定會與之配合,且當少數民族、族群離開其聚居地,進入都市環境居住後,就可能會因失去合宜的環境,或出於功利的考慮,而逐漸放棄其本族語言。

只是,從語言與文化權利的角度看,重點是政府應盡可能為少數族群、民族提供必要的條件與便利,以便他們做出合乎本身需要的選擇。在這方面,關鍵是選擇權是否存在,及是否存在歧視性的傾斜。

文章来源:东方日报 作者:孫和聲 2011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