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憲法將於1511年成為殖民地之前為單一民族國家的我國,在1957年8月31日轉變為多元民族國家,而社會契約是組成聯邦憲法的主要元素。大馬的社會契約象徵著巫裔、土著、華裔、印裔等族群之間共同建立一個和平、繁榮、團結的國家的協議。
社會契約並非如那些對其內容感到恐懼的人所認為般,是為了維護或凸現馬來主權的協議,而是為了淡化馬來人的主導性而制定的,因為研究顯示,一個新的多元族群國家「必須經過破壞,或至少取代舊的事物方能建立起來」。(Buzan1991:72)
這就是說,建立一個多元族群國家,是需要土著族群及成為公民的外來族群通過憲法犧牲自己的利益的。這犧牲對於避免族群之間的紛爭是必要的,因為多元族群國家必定不斷面對這類問題。
但是,這觀念不斷被挑戰,因為有些人無法從一個多元族群、宗教、文化及經濟水平的國家的角度來瞭解社會契約的精神及理念。
其實馬來西亞的社會契約的精神,表現在聯邦憲法與各種與其有關的文件中。參與制定社會契約的組織,有四個委員會,即馬華、巫統及國大黨各別組成的委員會,以及聯盟臨時委員會。
首任首相東姑阿都拉曼也曾經在1965年強調,反對黨也全面支持聯邦通過立憲來爭取獨立,這表示他們也是支持我國的社會契約的。除此之外,社會契約的精神與理念也包含在由聯盟代表、馬來君王及英殖民政府組成的三方工作組的各協議中。
這證明馬來西亞的社會契約,是建立在各族之間一同建立和諧社會或國家的協議之上的。因此,聯邦憲法才成為我國法律的基準。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必須維護憲法,以確保這國家能繼續存在下去。
讓巫裔及土著承認華裔、印裔等族群的公民身份的是聯邦憲法。讓華裔、印裔等族群承認巫裔及土著為原住民,並通過憲法給予他們最低限度的特權的也是聯邦憲法。
這就是為什麼憲法規定各種能夠反映各族之間的協議的措施,依據適合我國的價值觀規範化國民團結、宗教妥協、經濟公平及國家安全。這也是為什麼聯邦憲法被視為維護我國安全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
當聯邦憲法以被挑戰,以至引發513事件時,修改憲法以維護國家安全、繁榮,國民團結是必要的,反對黨卻指此舉是為了維護執政黨的政權。但,90年代初開始,各國際安全學者擴展國家安全的定義,該定義開始涵蓋社會安全,證明大馬政府走在世界的前端。
總而言之,聯邦憲法是讓我國成為多元族群國家的社會契約,也是確保國家安全、國民安康的法律。因此,政府必須設立一個獨立組織深入研究聯邦憲法在今天對國家安全及存在的意義。
文章来源:东方日报转载 作者Ruhanie Ahmad為前巴力士隆(Parit Sulong)國會議員。
《The Malaysian Insider》評論14/9/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