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7日星期一

17-10-11 對伊斯蘭法的誤解

「固定刑罰法則」(Hudud)只是伊斯蘭刑法的四項原則之一,並不涵蓋所有罪行;許多罪行需在「法官自由裁決法則」(Takzir)下審判,這都需要恰當的客觀條件。治國並不純粹是打擊犯罪,更要公正施政,並改善國民福利,確保社會和平。

當曉得獲選為烏瑪耶王朝哈里法後,烏瑪阿都阿茲激動得哭了。太太法蒂瑪問起時,他說:「我肩負著管理多元族群國家的重任,我想起四周飢餓的貧民,受壓迫的人,遠方的戰俘等。以後真主一定會問我他們怎麼了,我擔心我無法回答。」顯然他是擔心無法落實公平分發福利,分配資源的責任。這才是伊斯蘭教國的真實寫照。

Hudud罪行分兩種,首先是涉及當事人與真主的,如酗酒或通姦,受害的主要是自己的心靈。其次是危害公眾安全的,如搶劫、強姦、偷竊等。第一種犯罪是不允許監視(tajassus)的,而第二種由於能夠阻止更大的危害,因此允許暗中偵查。

不少人以為,執行Hudud一定會危害隱私。某些宗教官員為了尋找罪犯到處安置線人,更強化了人們的誤解。這違反了《可蘭經》49章〈寢室〉12節:「信道的人們啊!你們應當遠離許多猜疑;有些猜疑,確是罪過。你們不要互相偵探,不要互相背毀……」

虔誠的人都不會否認《可蘭經》及聖行的教導。拿這些教導開玩笑的人,如說「要喝手煮的湯就到吉蘭丹」,不但超越了宗教接受的範圍,說的人若是故意要污蔑《可蘭經》及聖訓的教導,將被視為已脫離了伊斯蘭教。然而,雖然大家不質疑這些話是真主聖言,但宗教學者在這些語句的詮釋、分析上,卻擁有不同立場。

例如偷竊者斬手這條,學者對必須符合哪些條件,或在怎樣的環境下才能執行,正展開激烈辯論。這不代表否決真主指令,而正是為了確保執行起來能夠滿足真主真正的旨意,並實現「伊斯蘭法的最高宗旨」(Maqasidal-Syariah),即捍衛正義。

伊斯蘭教要達到的目標,並非讓小偷喪失手,而是要追求公正,防範犯罪。任何人要執行伊斯蘭法,必須確保能達到真正目的。不然,只會利用伊斯蘭教的名義帶來暴政。

要執行伊斯蘭法,必須先想辦法實現適當的環境。如果只有社會底層的人受罰,上層人士卻逃脫;懲罰酗酒者,卻美化飲酒;懲罰小偷,卻限制民權,放任上層貪腐濫權;嚴懲叛亂,卻對暴政視若無睹,人們肯定無法看見伊斯蘭法的美好。

政府必須教育民眾,避免將所有事訴諸司法,而要鼓勵人民互相原諒,取得庭外和解。聖訓有言:「執行伊斯蘭法後首次有人逮到小偷交給先知穆罕默德砍手,先知顯然很悲傷。人們說:『你很討厭人偷東西吧!』先知說:『我怎麼不討厭,你們全都成了魔鬼的助手,協助魔鬼打壓你們的兄弟。』」

先知因此宣讀《可蘭經》24章〈光明〉22節:「你們應當恕饒,應當原諒。難道你們不願真主赦宥你們嗎?」隨著時代的進步,伊斯蘭法的執行需要社會先達至新的共識。我們也要擴大原諒與寬恕的空間,並放棄對已誠心悔改的犯人執行固定刑罰,改讓法官自由裁決即可。

文章来源:东方日报转载 作者:Dr Mohd Asri Zainul Abidin副教授任教於理科大學,曾經擔任玻璃市州政府宗教司 drmaza.com 評論 29/09/2011